為修正「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」,業經本局以114年9月10日桃教小字第1140086716號令修正發 布,茲檢送發布令(含附件)1份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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