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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教學組 - 一般公告 | 2024-09-10 | 點閱數: 213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3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2921號函辦理。
二、 為契合學校推展原住民族教育需求,及完備原住民族文化學習空間,本署規劃旨揭計畫,以課程發展為基礎,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,將課程教學結合場域,讓學習發揮加乘效應,激發學生學習動機與自我文化認同。
三、 本計畫需依民族教育課程或教案規劃施作空間,營造契合教學需求之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,計畫申請學校需符合下列資格:
(一) 原住民重點學校:依據「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」第4條所定義原住民重點學校:「在原住民族地區,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;在非原住民族地區,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」。
(二) 非原住民重點學校: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70人以上之都會區學校。
(三) 參與112年度及113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之學校應辦竣結報,始得申請參加本年度之計畫;如分屬不同校區之分校,則不在此限。
四、 旨揭計畫申請注意事項:
(一) 各申請學校應於計畫書中,針對「彈性學習課程」明確提出民族教育課程教學計畫,說明其與申請補助空間設施之關聯性;另配合領綱說明搭配之課程教學內容,並具體列出該課程落實之學習重點條目。
(二) 本計畫包含「增設」及「整修」校內文化學習場域,規劃上應以民族文化教育課程為主並作為營造依據。施作方面本計畫禁止使用彩繪、馬賽克磁磚拼貼裝飾。
五、 請有意願申請學校於113年10月11日(星期五)前將申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。國教署為增加申請學校對於本計畫實施作業流程之瞭解,預計於113年9月採線上會議方式辦理「114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」計畫申請說明會,針對計畫審查重點及評分項目進行說明,詳細會議資訊將另案通知。
六、 檢送實施計畫及計畫相關申請表件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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